任何定义最初都可能无用。所以,我便反其道而行之,先从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第一个基本问题着手,即:在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世世代代都能终身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公民之间,何种正义观念最能够明确规定其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
我们把这第一个基本问题与第二个基本问题,即普遍方式的宽容问题结合起来。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这些学说中,一些是完全合乎理性的,而政治自由主义把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的多样性,看作是人类理性力量在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发挥作用所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长期结果。因此,第二问题便是:这样把理性多元论事实当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结果来理解和给定的宽容基础是什么?将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便得: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治久安?
【资料图】
一、两个基本问题
如果我们集中考察第一个基本问题,就会发现,过去两个世纪左右间民主思想的发展历程,使下述情况变得很清楚了:当今,人们对于立宪民主的基本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如果这些制度要满足被视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条款的话——已没有任何一致看法。这一点已经在围绕如何使自由和平等的价值在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中得到最好的表达、以回答自由与平等的双重要求这一问题的各种深刻对峙的理念中表现出来。我们可以把这一分歧当作民主思想传统本身内部的冲突,即那种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之间的冲突,来加以思考,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某些基本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法律规则;而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则更强调贡斯当所讲的“古代人的自由”,如平等的政治自由和公共生活的价值。这种为人熟悉的类型化对比,可能有助于我们确定各种理念。
作为回答我们第一个问题的一种方式,公平正义力图在这两种相互抗争的传统之间作出评判:首先是通过提出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指导基本制度如何实现自由和平等之价值的指南;其次是具体指明一种观点,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把这些原则看作是比人们所熟悉的正义原则更适合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理念。必须说明的是,当我们这样来设想公民时,某种确定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就更适合于实现自由与平等的价值。我将正义的两个原则(见前备释)表述如次:
甲、每一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
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这两个原则各自都在一特殊领域里规导各种制度,不仅规导着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而且也规导着平等的要求。而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还保障着这些制度保证的价值。这两个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一起规定着实现这些价值的基本制度。
要澄清这些原则的意义和应用,可能需要作大量说明。由于这些问题不是我在这些演讲中所关注的,所以我只做几点解释便罢。首先,我把这些原则视为一种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之内容的范例化。这种观念的内容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它是确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的具体化(即一种立宪民主政体所熟悉的那种形式的具体化);其二,它规定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特殊优先性,尤其是它们相对于普遍善和完善论价值要求的优先性;其三,它包括各种确保所有公民充分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自由和机会之尺度。人们可以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理解这些要素,故尔,有许多不同的自由主义。
进而言之,这两个原则通过三个要素表达了一种平均主义的自由主义形式。这三个要素是:1)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使这些自由不是纯形式的;2)机会的公平(也不是纯形式的)平等;3)所谓差异原则,它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从属于职位和岗位的调整,以便使这些工作机会最有利于那些处境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无论这些不平等的层次如何,也不论这些不平等的大小程度怎样。所有这些要素的地位依旧如《正义论》所述,其论证基础亦复如此。因而,我在这些演讲中,始终像以前一样,把平均主义的正义观念作为预设条件;而且,尽管我提到要随时修正我的观点,但在该观念的这一特征上我却丝毫未改初衷。然而,我的讨论主题是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构成理念,所以,我的大部分讨论是更一般地谈论自由主义诸观念,包括各种观念变异,比如,当我们考察公共理性的理念时便是如此。
最后,正如人们可能期待的那样,这些原则的重要方面将作为既定的东西略而陈之。特别是,一种在词典顺序上优先的原则可能要先于涵括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第一原则,前一原则要求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至少,在公民的基本需求满足对于他们理解并有效实践这些权利和自由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必须如此。当然,在运用第一原则时,必定假定这类原则。但在此我并不深究这些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
相反,我转向我们的第一个问题,并探询政治哲学怎样才能为解决下述问题找到一个共享的基础,即能够确保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最合适的制度系统是什么?也许,政治哲学最可能做的事,是缩小分歧的范围。然则,即令是人们曾坚定执守的那些确信也在逐渐改变:宗教宽容现在已为人们所接受,也不再有对迫害的公开辩护;同样,奴隶制——它曾引起我们内战——也被作为天然不公平的东西予以摈弃;然而,奴隶制的许多后果可能还残存于各种社会政策和不公开表现出来的态度之中,尽管任何人都不会为之辩护。我们把诸如信仰宗教宽容和反对奴隶制这样一些已定的确信汇集起来,并将隐含在这些确信中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连贯的政治正义观念。要知道,这些确信都是些临时固定的观点,而任何合理的概念都必须对之加以解释。这样,我们就得从留意公共文化着手,这些公共文化是人们隐隐约约意识到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的共同积累。我们希望能足够清晰地系统阐明这些理念和原则,以使它们能够结合成一种适宜我们最确信的政治正义观念。我们将这样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表述为:一种可为人们接受的政治正义观念在恰当的反思、或在我于其他地方所讲的“反思平衡”中,必须在所有普遍性层次上符合我们所考察的这些确信。
在一种非常深刻的层面上,公共政治文化可能由两种精神(minds)组成。的确,这必定与一种有关自由和平等之最合适理解的持久争论相关。这就提示我们,如果要成功地为公共一致找到一种基础,就必须找到一种将人所熟悉的各种理念和原则组成一种政治正义之观念的方式,该观念能用多少不同于以前的方式来表达这些理念和原则。公平正义试图通过利用一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来寻求这种方式,在这种基本组织化的理念内部,所有理念和原则都可以系统地相互联系和关联。这种组织化的理念便是作为一种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他们被看作是终身都能合作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社会合作系统的理念。它为我们回答第一个基本问题设定了一个基础。
现在我们设定,公平正义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而且也找到了一种能为人们公共接受的政治观念。这样,该观念便提供了一种获得公共承认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公民都能面对面地相互检验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公正。通过引征已在他们中间公开认可为充分有效并经过这种观念本身而选出的理由,就使他们能够作出这种检验。每个公民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来评价社会的主要制度,以及它们是如何共同适应一种社会合作系统的,不论该公民的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他更特殊的利益是什么。
因之,公平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它本身表现为一种正义观念,该正义观念可以作为一种理性、明智而又代表公民意愿的政治一致的基础而为公民所共享。它表达了他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但是,要获得这样一种共享理性,正义观念就应该尽可能地超脱公民们所认肯的各种相互对立和冲突的哲学学说与宗教学说。在系统阐述这一观念时,政治自由主义将宽容原则运用到哲学本身。以前许多世纪被公开认定为社会基础的各种宗教学说,已经逐步让位于所有公民——不论他们的宗教观点如何——都认可的立宪政府的原则。完备性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同样都无法获得公民的普遍认可,而且它们再也不能——如果说它们曾经能够的话——作为人们公开承认的社会基础来发挥作用了。
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获得这些合乎理性的学说支持,便为我们回答第二个基本问题,即因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公民,怎样才能维护一个公正而稳定的民主社会,奠定了基础。为达此目的,人们在通常情况下所欲求的是,我们在对有争议的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中,习惯于使用的那些完备性哲学断定和道德观点应该让位于公共生活。公共理性——亦即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用的推理理性——现在最好由一种政治观念来引导,该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是全体公民能够认可的。这也就是说,该政治观念将是政治的,而不是形上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