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8日讯浙江交科(002061.SZ)今日股价收报4.08元,上涨3.55%,总市值106.04亿元。上周五,浙江交科股价收报3.94元,下跌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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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科上周四晚间披露的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预案显示,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浙江交科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股份(配股)的方式进行。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10股配售不超过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2,599,137,900股为基础测算,本次可配股数量不超过779,741,370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最终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配股价格系根据刊登发行公告前市场交易的情况,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将确定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配售对象为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可配售股份。
本次配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配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本次配股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在规定有效期限内择机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今年上半年,浙江交科实现营业收入182.81亿元,同比下降10.6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0亿元,同比下降31.6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68亿元,同比下降6.9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82亿元,上年同期为-31.24亿元。
2022年,浙江交科实现营业收入464.70亿元,同比增长0.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78亿元,同比增长62.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81亿元,同比增长33.8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53亿元,同比增长180.92%。
浙江交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公司此前于2018年定增募资6.47亿元,于2020年发行可转债募资25亿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9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402,61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19元,共计募集资金64,7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754.7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3,945.2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之一东兴证券于2018年7月25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已预付承销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563.2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2,382.0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254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2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浙商证券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5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05.6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49,594.3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之一浙商证券于2020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151.89万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49,442.4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98号)。